《土地申告書》資料庫建檔凡例

2023.02.24第一版
2023.08.28 修訂
2024.02.22第二次修訂
2024.08.22第三次修訂

  1. 本資料庫所使用《土地申告書》版本係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及授權使用。

  2. 收錄範圍
    本資料庫以現存《土地申告書》為基本架構,列有《土地申告書》共1,172冊、530街庄,總頁數達189,491張。時間主要集中於明治34年至明治35年間(1901-1902),內容包含:主表、街庄總計、理由書、調書、抄錄契字等各種證據書類。

  3. 本資料庫所對應之土地番號,以1901-1902年所編定地番為主。相關空間座標的判定,主要根據由國土測繪中心所藏,「160磅地籍藍曬圖」(1953)所登載之土地番號資訊進行數化。有關現存《土地申告書》所對應之現存圖幅數量,整理如表0-1:

    表0-1 「160磅地籍藍曬圖」對應現存《土地申告書》行政區圖幅數一覽表
    堡名 具土地申告書之街庄數 160磅地籍藍曬圖現存圖幅數
    苗栗一堡 57 1,225
    苗栗二堡 33 520
    苗栗三堡 57 602
    竹北一堡 114 1,540
    竹北二堡 132 1,703
    竹南一堡 25 358
    桃澗堡 73 989
    海山堡 13 228
    八里坌堡 5 133
    其他地區 21 419
    總計 530 7,717

    表0-2 台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域沿革一覽表(節錄桃竹苗地區)
    表0-2 台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域沿革一覽表(節錄桃竹苗地區)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臺灣現勢要覽》(1935),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系統<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0_002_0000455409> 。



      日治時代留下的地籍圖主要可區分為「庄圖」與「官有林野圖」兩大類。其中,「庄圖」的測繪始於明治31年(1898)9月,「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所著手展開的土地調查事業;其工作主要分為土地調查及土地測量,並於明治33年(1900)8月起,派遣圖根測量員在臺灣實施略等於三等三角測量精度的三角測量及設置三角點,並以三角測量點為基準,實施圖根測量,設定圖根點,作成1/12000「圖根略圖」。接著細部測量員始依據「圖根略圖」及土地調查事務員完成的「概況圖」,踏查土地型態,進行每筆土地的測量,並以土名為區域單位調製比例尺為1/1200的「原圖」(市街地為1/600);「原圖」完成後,用透明紙複寫方式,繪出連接「原圖」的「連絡圖」。土地測量結束後,復將「連絡圖」轉繪成1/1200(市街地為1/600)的「庄圖」(又稱「地籍圖」)。明治36年10月結束土地測量,共調製成37869幅的「庄圖」,成為後來實施堡圖測量和調製堡圖原圖的基礎圖層。

      明治37年(1904)起,殖民政府在土地測量的成果上,以「庄圖」為主,合數庄為一堡,經縮圖、實地踏查、補足測量、測圖接合與素圖著墨後,完成464幅「堡圖」(1/20000),此即為現今熟知的「臺灣堡圖」。事實上,「臺灣堡圖」主要在呈現堡內區域的山川形勢、道路險夷及村庄疏密等資訊。不僅成為日後殖民政府展開統治的基本圖,更因詳載了日治初期臺灣各地的地形、地貌、土地利用、聚落型態等地理資訊,使其在學術研究上,具有精確重現清治末期以至日治初期臺灣自然與人文現象的重要價值。一般而言,「庄圖」著重在呈現地籍,提供了每筆土地的座落,成為結合地籍與戶籍等屬性資料的軸心,若依其功能及保存地又可區分為三類,一為「地籍原圖」,即根據測量「原圖」四幅合製而成,因是地籍測量最重要之原始成果,故永久儲藏於臺灣總督府圖庫,專供複製地籍圖之用。其二為「地籍圖」,又稱「地籍正圖」,乃據「地籍原圖」繪成,交由地方政府保管,專供複丈繪製謄本及供土地權利關係人閱覽之用。其三稱「組合圖」,由「地籍圖」描繪複製,由日治時代土地整理組合保管,供「地押調查」之用。 後來土地整理組合解散,此組合圖乃交由地政機關接管,並改稱為「地籍副圖」。

      另一方面,由於土地調查過程中,有部分地目為山林原野的土地並未登錄地籍,殖民政府為進一步確定林野土地的使用狀況與權利歸屬,乃於明治43年(1910)公布「官有林野取締規則」,並展開為期五年的林野調查事業。調查過程共計完成地籍圖19,395幅,其中無主地即屬官有林野,故含有官有林野地圖964幅。在此基礎之上,臺灣總督府於大正3年(1914)至大正14年(1925)間展開了針對官有林野地的整理事業,最後縮繪製成的2,078幅「官有林野圖」,即為另一類地籍圖。

      戰後,原由各地方機關保存的地籍正、副圖,均有圖紙伸縮且破損嚴重的問題。國民政府故於民國41年(1952)以油質透明紙(oil paper)重新描繪日治時期測量之正、副圖,成為「160磅地籍藍曬圖」, 現保存於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桃園倉庫,並由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中心GIS專題中心完成影像掃瞄。另一方面,林野調查所遺留的「官有林野圖」,戰後則保存於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業已數化為影像檔。因此,民國41年(1952)之「160磅地籍藍曬圖」及日治時代之「官有林野圖」,是目前最足以完整呈現日治時代地籍情況的珍貴歷史地圖。

    土地調查事業流程圖

    土地調查事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李宗信,〈淺談地理資訊系統(GIS)於臺灣史研究上之應用〉頁125。

  4. 檔案編碼原則
      土地申告書之主表內,通常有兩組頁碼,其一為檔案建置時,為了表示主表頁數之頁碼,主表第一張的頁碼為「1」,僅編列主表,證據書類則無編碼;另一組則為戰後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為進行檔案掃描時所編排之頁碼,自封面頁開始進行編碼,證據書類亦有編碼。(如圖0-1)

    圖0-1 土地申告書主表之頁數編碼

    圖0-1 土地申告書主表之頁數編碼

  5. 有關主表的編輯與排版原則
    「摘要」或「事故」欄位
    1. 若有登載甲數地租等資訊時,如「甲數壱甲弍分七厘九毛弍系 地租四円九拾六錢五厘 六葉ノ內其一」,表示有六筆主表的「地番堺界」與「摘要」或「事故」欄位內容相同,僅需複製貼上,並確認內容及更改「六葉ノ內其○」之內容即可。
    2. 主表欄位中,若有出現已遭刪除、更正或塗抹的文字,則表示該資料已遭修改或刪除,則以更正後的文字為主,遭刪除、更正或塗抹的文字則不予呈現。

  6. 有關主表的印章戳記呈現原則
    圖0-2 土地申告書主表之印章戳記呈現原則示意圖
    圖0-2 土地申告書主表之印章戳記呈現原則示意圖

    1. 「印章戳記」主要根據主表所記錄之內容,選擇印章名稱,若無名稱選項,可直接於欄位內填寫印章名稱。
    2. 僅著錄土地相關之印章,人名印章則不著錄,以上圖為例,著錄「民大租」、「民大租名寄帳」、「地租名寄帳」等印章戳記,不著錄「鎌田」印記。
    3. 印章戳記可能為手寫,需判斷紅字是否與土地資訊相關,如圖0-3:
      圖0-3 土地申告書主表之手寫戳記呈現原則示意圖
      圖0-3 土地申告書主表之手寫戳記呈現原則示意圖

    4. 若有多個「印章戳記」則新增欄位並填入資料。
      圖0-4 土地申告書多個印章戳記呈現原則示意圖
      圖0-4 土地申告書多個「印章戳記」呈現原則示意圖


  7. 有關主表浮籤的呈現原則
    依據原始檔案內容著錄,說明如下:
    圖0-5 土地申告書主表浮籤的呈現原則示意圖(一)
    圖0-5 土地申告書主表浮籤的呈現原則示意圖(一)

    1. 主表中若有特別註明事項或修改部分,會黏貼浮籤表示。
    2. 依據內容著錄:若單張浮籤包含兩件以上之內容,則分別呈現之。
    3. 含有浮籤之主表,其掃描檔分為三頁,即含浮籤之主表(完整頁面)、主表(移除浮籤的頁面)、浮籤,「主表」與「浮籤」著錄於「完整主表頁」,主表頁、浮籤頁則省略之。(如下圖)

      圖0-6 土地申告書主表浮籤的呈現原則示意圖(二)
      圖0-6 土地申告書主表浮籤的呈現原則示意圖(二)


  8. 有關主表欄位的數字呈現
    1. 「甲數」、「地租」等欄位,轉換為「甲」、「円/圓」等單位,並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單位轉換如表0-3)。

      表0-3 土地申告書土地面積和貨幣單位換算一覽表

      1甲=10分=100釐(厘)=1000毫(毛)=10000絲(糸、系)
      1圓(円)=100錢(戔)=1000釐(厘)
      1元=10角=100點(点、奌、尖)
      舉例如表0-4:
      表0-4 土地申告書土地面積和貨幣單位換算舉例

      原始資料 於系統輸入
      弍甲六分九厘五毛八絲 2.6958
      拾弍圓七拾九錢四厘 12.794
    2. 筆數與數量,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填入數量,根據資料所列之單位,進行數值轉換,並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單位轉換如表0-5)。

      表0-5 土地申告書數值換算類型一覽表

      品種 單位 換算

      【谷/粟】
      1石 = 10斗 = 100升 = 1000合 = 10000勺
      圓(円) 1圓(円) = 100錢 = 1000厘
      1元 = 10角 = 100點(点、奌、尖)=1000厘
      1兩=10錢=100分=1000釐=10000毫
      舉例如表0-6:
      表0-6 土地申告書數值換算舉例

      原始資料 於系統「數量」欄位輸入
      【大租-蕃租】【谷】弍斗八升 0.28
      【大租-茶租】【銀】參角 0.3
      【大租-茶租】【銀】九拾文 0.09
      【大租】 【銀】六分 0.06
    3. 申告日期:依據主表依序輸入「申告年」、「申告月」、「申告日」,並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如圖0-7:
      圖0-7 土地申告書主表申告日期填寫示意圖
      圖0-7 土地申告書主表申告日期填寫示意圖

    4. 若該欄位無資訊,則空白不填。

  9. 有關證據書類的編輯與排版原則
      本資料庫的排版以橫式、由左向右編排為原則,部分證據書類,如丈單及家族譜系圖等,由於其書寫格式較為特殊,為避免造成使用者誤解內容,故以原始體例呈現為主,並採用TEL Lite XML語法來輔助建檔標註。原始檔案中,記載土地四至、兩筆以上的人名或地號時,有時會以一行多列的方式呈現,為了利於使用者檢索,本資料庫的編輯原則,統一以右至左的順序進行排版;此外,對於兩位以上的姓名編排,則採全銜呈現的原則。

  10. 有關證據書類的異體字、缺字及別字編輯原則
      有鑑於原始檔案的書寫者(多為代書或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的事務員属)在書寫時,有時會使用略字或簡體字,多屬個人習慣或事務處理效率上的技術考量,難以確認書寫者使用略字的原因是基於書寫上的習慣、草寫上的省略或筆勢的關係。因此,本資料庫為了避免在建置過程中,對於字義的誤解而導致錯誤,同時節省辨識字義與對應字形的時間,繕打的原則主要按照原始檔案的字體樣式來進行繕打。此外,由於日文舊字體和中文繁體字大多數相同(但還是有「為」與「爲」等少數例外),考量使用者多以中文繁體字或日文新字體來進行文字輸入檢索,本資料另外建置了相關字元碼對應字典,以利於提高檢索效率與內容的正確性。有關原始檔案內容的異體字、缺字及別字的繕打原則,說明如下:
    1. 若有可從UTF-8字碼挑選符合字形的文字。如「栁」(柳)、「园」(園),直接繕打為原則。
    2. 若UTF-8字碼中並無字形符合的文字,則參考「教育部異體字字典」網站,網址:https://dict.variants.moe.edu.tw/variants/rbt/home.do,直接以正體字繕打。如異體字範例一繕打為「興」。
    3. 若字形無法辨識其字義的文字,則以括弧組合文字表現。如異體字範例二繕打為〔艹倭〕。
    4. 若因字體模糊或原始檔案圖面破損導致無法辨識字形及字義,則以□表示。
    5. 若原始檔案文字明顯為別字,則仍按照原字形繕打,如後「籐」新平。待資料庫完成後,可藉由比對文本的前後關係,修正較為明顯的錯誤,如人名或地名等。
    6. 其他異體字字典:根據https://github.com/unicode-org/unihan-database

  11. 有關日文的合略仮名:有對應字元碼的合體略字,如ヿ(コト)、𪜈(トモ)、〆(シメ),則以呈現該字元碼為主;至於缺乏對應字元碼者,則直接以字音表示,如 ,即以シ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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